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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招生章程

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261

第五条 学院办学地址:山东省青岛莱西市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时间:2009年2月26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八条 专业设置:戏剧影视表演、舞台艺术设计与制作、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摄影摄像技术、网络直播与运营、融媒体技术与运营、新闻采编与制作、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表演艺术、书画艺术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考生无语种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美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等视觉缺陷。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2.我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3.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我院招生网站查询。

4.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录取的新生,由省(市)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新生名册盖章后,学院签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通过邮局寄发;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即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收费、退费标准: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58577777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dcivc.edu.cn/

E-mail:sdcivc004@163.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莱西市学院路1号

邮编:266600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山东文化产业职业学院。